上海高院:在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中,将大力支持仲裁事业发展

近年来,上海法院受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司法需求逐年上升。其中,作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正在得到更多当事人的认可。

今天日下午,上海高院发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白皮书(2017-2021)》,并首次发布《上海涉外商事审判域外法查明白皮书(2015-2021)》及典型案例。白皮书显示,2017至2021年5年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4202 件,审结4294件,总标的额达920余亿元。结案方式仍以判决为主,但调解、撤诉比例有较大提高,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成效日趋明显。

“近年来,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特点在于,第一,市场主体参与度广,案件类型全面多样,涉及投资、金融、贸易等领域;第二,经济形态新颖性高,交易模式日益精细,涉及高新技术、网络科技、投资咨询等多个产业;第三,投资者保护需求强,公司治理问题凸显。”在上海高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金水这样表示。

吴金水还表示,下阶段,要大力支持仲裁事业发展。“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职责。为更好地履行该项职责,上海法院依法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积极支持仲裁制度发展创新,在依法监督的同时,支持仲裁事业的国际化发展。”

仲裁因其专业、高效、保密等特点而受到当事人认可;但由于仲裁属于民间解决争议的方式,其离不开司法的支持与监督。那么,在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审理中,如何处理司法与仲裁之间的关系?

吴金水回答第一财经称,一是始终秉持支持仲裁创新发展的理念;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正确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三是依法审查、平等保护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四是对接国际商事通行规则;五是慎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切实履行国际承诺;六是严格落实对仲裁否定性评价报核制度。

“比如,我们会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意愿,对发生仲裁协议约定不明或者有歧义时,通过条款合理解释方法来弥补约定漏洞,使其成为有效和完整的仲裁协议。”吴金水告诉记者,再比如,对涉外仲裁的审查,以程序性审查为主,充分尊重实体裁决;对违反仲裁程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司法救济,保障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所应享有的法定权利。

上海市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君强解释称,“弥补约定漏洞”的意思是,在当事人本意适用仲裁解纷,但约定可能略有不明,仲裁司法审查角度可倾向于支持该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仲裁条款有效、不能因为条款有一些瑕疵就一概否定仲裁条款的效力。总体来说,这一审判理念也是对于履行国际承诺、包括《纽约公约》的很好践行。

张君强建议,商事主体在拟定仲裁条款时应当清晰、准确地约定仲裁机构、适用的法律以及仲裁地点等,以免因约定不明导致仲裁条款无效。另外,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应当严格按照《纽约公约》的规定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准确界定是否存在裁决事项依我国法律不可裁决等,否则可能导致人民法院不予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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