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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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委组织部,各市地县人事局,各省直部门、高等院校、大企业人事(干部)处:

  为加强我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管理和服务,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更加具体的实施细则。

  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组织部
山东省人事局
一九九二年六月六日

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管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自主权,维护中方干部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方干部系指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的人员,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回国留学人员。

  第三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是我?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专门机构负责。

  第四条 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内由中方干部担任董事长、董事的,由中方合营者委派;按照合同规定由中方干部担任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经中方合营者推荐入选后,由董事会聘任。委派或推荐到合资合作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中方干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和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经严格的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或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过考试考核,择优聘用。如需跨地区招聘时,须经当地和被招聘地区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地区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及时办理调出和聘用手续。

  合资合作企业也可以从中方合营者推荐的人员中选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中方合营单位的原有人员。

  第六条 聘用人员需跨地区调动时,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或人才流动机构申报,按程序报批,由政府人事部门按有关政策,办理调动手续。

  跨地区招聘的人员,不转户口、粮食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可由户口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代管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不转户口、粮食关系,只转人事关系的,由企业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审批,并办理有关接转手续。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军队转业干部,可通过其主管部门或人才流动机构向当地军转安置部门申报计划。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应届的毕业研究生、大中专生,应在年初向当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报需求计划,经审核平衡后,再报送毕业生计划分配主管部门,列入当年分配计划,由人才流动机构与生源学校落实毕业生具体派遣单位。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当地人才流动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并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存放在该机构。

  按程序派遣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毕业生,有关学校不得收取费用。

  第九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聘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经双方确定聘用后,属国家统一分配工作的,持国家人事部派遣手续到企业所在地区的回国留学人员工作站或人才流动机构报到;属自费留学回国人员,直接到企业所在地区的回国留学人员工作站或人才流动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被外商投资企业招聘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允许流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暂缓流动: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工程、国营大中型企业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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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攻关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工作离不开的;

  (二)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仍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三)与原单位签有聘用合同或承包合同,合同期限未满的;

  (四)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企业有主管部门或合营中方设党委的,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自行管理;除此以外,均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具体事宜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管理的具体办法》[(1990)鲁人字第24号]办理。

  第十二条 在合资、合作企业担任董事长、董事的中方干部,任职期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动他们的工作。如工作需要调整的,应征求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和合营他方的意见。担任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中方干部,未经企业董事会和总经理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调动他们的工作。

  第十三条 中方干部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期间,计算工龄,保留原身份,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评;在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可以调整档案工资。应届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可以按规定转正定级。其具体工作由人才流动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都应参加政治和业务培训,特别是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中方干部,必须参加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十五条 要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中方单位委派、推荐的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委派、推荐单位负责考核;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流动机构的,由人才流动机构负责考核。

  第十六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董事长、董事以外职务的中方干部,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

  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我国有关规定,通过协商,与被聘中方干部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之后,其合同文本须报中方干部人事关系代管单位备案。

  属于从其它单位借聘的,企业应就借聘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与被借聘人员原单位按互利原则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中方干部,经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决定需给予处分的,应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并允许本人申辩。

  企业做出处分决定后,应及时报企业主管部门或中方干部人事关系代管单位备案。

  第十八条 中方干部被开除、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聘用合同即自行解除。

  第十九条 除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之外,中方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解除合同:

  (一)因正确坚持国家法律法令,维护国家利益而与企业投资者发生矛盾的;

  (二)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因工伤、职业病,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婴儿哺育期间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方干部可以解除合同:

  (一)经当地县以上劳动、门确认,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二)企业不履行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侵害中方干部利益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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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或中方干部需要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报中方干部人事关系代管单位备案。

  一方违反合同,侵害对方合法权益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并按合同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中方干部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属主管部门或中方合营单位委派、推荐或借聘的,应由原单位负责安排;其他人员原单位同意返回的,可回原单位;原单位安排确有困难的,由代管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帮助推荐,或自谋职业。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招聘中方干部发生的流动争议不能自行解决的,可向所在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第二十四条 香港、、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省投资开办的企业聘用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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