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

  一九九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申请,先后授予以下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

  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石家庄、唐山、沧州、廊坊、太原、呼和浩特、包头、鞍山、抚顺、营口、长春、扬州、镇江、南通、徐州、盐城、淮阴、绍兴、舟山、湖州、嘉兴、金华、衢州、合肥、芜湖、马鞍山、铜陵、莆田、南昌、九江、景德镇、潍坊、泰安、济宁、枣庄、东营、郑州、洛阳、开封、新乡、黄石、宜昌、鄂州、岳阳、长沙、潮州、河源、揭阳、阳江、汕尾、梧州、南宁、柳州、成都、乐山、德阳、德宏、昆明、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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