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基本建设项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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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丽水市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管理,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改善投资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丽水市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一、并联审批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纳入并联审批范围:

  (一)在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审批事项或审批权在省级以上由市级政府部门审核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须经两个以上市级政府部门分别审批的审批事项。

  二、审批责任单位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牵头单位为市计委,各个阶段按照职责分别由市计委、市建设(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委;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外经贸局;丽水经济开发区内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负责对各审批环节实行全程监督和协调。

  三、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并联审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原则开展工作。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为主受理窗口,负责牵头办理并联审批项目的有关受理、报告、抄告、催办、汇总、咨询等工作,协办部门负责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或上报和反馈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一门受理。由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统一受理并联审批申请事项。受理登记后,负责提供办事须知和相关表格,同时做好相应的咨询服务工作。

  (二)抄告相关。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收到项目业主申请后,当天填报《并联审批报告书》和前置审批部门名单,并抄告前置审批部门在审批中心设立的窗口或相关单位。

  (三)同步审批。各前置审批部门或相关单位收到并联审批项目抄告单后,对业主申请事项及提供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提出明确的审批(审核)意见。如审批事项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则由职能部门在规定期限予以上报,同时抄告相关责任单位窗口及审批中心。对确需实地联合踏勘的审批事项,由审批中心统一组织,责任单位牵头,各职能部门共同参加。

  (四)限时完成。并联审批前置部门或相关单位应从抄告之日起,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审批和报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将并联审批回执及时送交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办理。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收到并联审批部门回执后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项目审批,并将相关材料送交审批中心存档;对不具备条件或尚需进一步调整的项目,并联审批前置部门或相关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回执“不同意”或“建议暂缓审批”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按退回件处理;如项目业主按照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审批程序;对需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联系工作及在承诺时限内予以上报,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和告知项目业主。企业因情况变化,需调整原申请审批项目内容的,应按原来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遇有重大项目或特殊事项,由审批中心组织,责任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加;审批中心和责任单位窗口要确立专人负责,协助全程办理。

  四、并联审批操作程序

  (一)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程序

  一般的基本建设项目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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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程序操作,招商引资或公开出让土地的基本建设项目可以简化程序参照办理:

  1.初审阶段

  (1)审批中心计委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当日填报《并联审批报告书》和前置审批部门名单以及企业名称、地址、审批事项、联系人、通讯方式等内容报审批中心,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出具项目批复。

  (2)审批中心计委窗口填报《并联审批报告书》后,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丽水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抄告前置审批部门窗口或相关单位;对不在审批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或单位,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告知相关事宜。确需实地联合踏勘的审批事项,由审批中心统一组织,各职能部门参加。

  (3)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行业主管以及其它有关部门,在接到《丽水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后,分别与项目业主联系,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后,一般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丽水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回执》报审批中心计委窗口,并同时告知项目业主。

  (4)召开并联审批会议。对需召开并联审批会议的项目,项目业主准备好联审会议有关材料报计委窗口,由计委窗口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牵头召开联审会议,重大事项或特殊事项由审批中心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参加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须派本单位主管领导或职能科室负责人出席。联审会结束时,各与会单位应在《丽水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的审批处理意见,作为并联审批依据,由审批中心和市计委窗口各存一份。联审会议通过或相关部门出具明确审批处理意见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办理好手续,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由审批中心督查落实。

  2.立项阶段

  (1)市计委根据业主申请,经审查或组织会审后,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立项批文。

  (2)规划选址。市建设(规划)局凭项目批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作出相关意见。

  (3)市建设(规划)局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评审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4)用地预审。此阶段与规划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阶段同时进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并根据市计委和市建设(规划)局意见受理申请。受理后组织开展勘测、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征用等方案的编制,并在承诺时限内完成上报工作。

  (5)环保评估意见。

  (6)相关部门意见。

  3.审批阶段

  (1)市计委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阶段的责任单位。计委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对初步设计文本和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受理后,会同审批中心联合组织召开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会,并做好项目建设的协调工作。项目审查会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批复。

  (2)其它相关部门在接到《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会议通知》和项目资料后,须派本单位主管领导或业务骨干参加会议;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审查会议意见,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

  (3)供地。经省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建设用地核准工作。

  (4)施工图审查(也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同时进行)。建设、消防、人防、气象、卫生等部门要在项目设立开始时对建设工程施工图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同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建设(规划)局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的责任部门。市建设(规划)局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受理后,抄告相关部门。在相关前置部门审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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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意见返回后,应在承诺时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置意见和项目资料后,经与项目业主联系,应在承诺时限内返回建设工程前置意见。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建设(规划)局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初审受理后,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意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验收阶段

  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浙计经基[1999]604号)进行综合验收,有关部门应履行综合验收的牵头责任。该牵头责任部门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各项内容竣工验收进行初审。受理后,确定验收日期,并向各专业验收部门及其综合验收涉及部门发出综合验收通知。有关部门可以自行组织建筑项目中间验收和复验。专项验收(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档案验收、防雷设施检测验收、给水管网拭压验收、职业安全卫生和防疫、工程质量监督评定、竣工决算的审查审计等)由相应项目审批部门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前完成。

  (二)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程序

  1.项目审批阶段

  审批中心经贸委窗口收到项目业主的申办资料后,审查报批材料内容并填写《并联审批报告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性质确定所涉及的项目前置审批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丽水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抄告项目前置审批部门窗口或相关单位,对不在审批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或单位,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告知相关事宜。各前置审批部门或单位收到《丽水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后,及时与项目业主取得联系。在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将抄告单送交审批中心经贸委窗口并告知业主。如审批事项需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则由有关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上报,并抄告审批中心经贸委窗口和告知业主。对确需实地联合踏勘的审批事项,由审批中心统一组织,各职能部门共同参加。

  在项目建设阶段,项目涉及建筑工程的,按基本建设操作程序办理有关建设的各类报批手续;项目涉及从境外进口设备的,还须办理进口设备登记、进口设备减免税确认书、海关报关等各类手续。

  2.召开并联审批会议

  对需召开并联审批会议的项目,由审批中心或由市经贸委组织召开联审会议。项目业主准备好联审会议有关材料报经贸委窗口,由经贸委窗口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牵头召开联审会议,重大事项或特殊事项由审批中心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参加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须派本单位主管领导或职能科室负责人出席,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议意见,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联审会结束时,各与会单位应在《丽水市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的审批处理意见,作为并联审批依据,由审批中心和市经贸委窗口各存一份。联审会议通过或相关部门出具明确审批处理意见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办理好手续,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由审批中心督查落实。

  (三)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程序

  1.企业设立批准阶段

  (1)市外经贸局:市外经贸局为牵头责任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将有关情况抄告相关部门。在市计委或市经贸委项目批复、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前置意见限时返回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章程批复;外商投资重大项目5个工作日内出示合同、章程批复;在市技监局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的前置意见限时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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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当日颁发批准证书。

  (2)市工商局:在接到市外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当日内办毕名称核准手续,并告知申请人;抄告市计委或市经贸委,向市外经贸局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3)市计委或市经贸委:在接到市外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关前置审批按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并联审批流程中的有关规定操作),并告知申请人;向市外经贸局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4)市技监局:在接到市外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凭合同、章程批复,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市外经贸局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2.工商注册登记阶段

  市工商局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工商登记注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有前置审批内容的,按《丽水市本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工作时限;无前置审批内容的,于3-5个工作日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

  3.召开并联审批会议

  对需召开并联审批会议的项目,由审批中心或由市外经贸局组织召开联审会议。项目业主准备好联审会议有关材料报市外经贸局窗口,由市外经贸局窗口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牵头召开联审会议,重大事项或特殊事项由审批中心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参加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须派本单位主管领导或职能科室负责人出席,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议意见,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联审会结束时,各与会单位应在《丽水市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的审批处理意见,作为并联审批依据,由审批中心和市外经贸局窗口各存一份。联审会议通过或相关部门出具明确审批处理意见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办理好手续,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由审批中心督查落实。

  4.项目建设审批阶段

  对涉及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办法,办理有关建设的各类报批手续。

  五、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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