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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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个体工商户、企业登记四个并联审批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从2002年2月I日起试行,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绍兴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绍兴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

  一、并联审批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内涉及向上争取优惠政策或建设条件不能自行平衡的基本建设项目均列入并联审批的范围,包括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指市级审批权限内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及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或占用耕地达5公顷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一般基本建设项目(指市级审批权限内除重大基本建设项目以外的基本建设项目).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有关阶段参照此并联审批办法执行。

  二、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并联审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工作要求开展.牵头责任部门负责有关并联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工作,协办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或上报和反馈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一门受理。由牵头责任部门在市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专窗,受理并联审批申请事项。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同时负责提供须知和表格(含各相关审批部门),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抄告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审查申请内容,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有关抄告单及回执由牵头责任部门制定人移交相关资料。同时,将项目有关情况抄告市便民服务中心、门。

  (三)同步审批。各有关审批部门收到钟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如审批事项需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则由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抄告牵头责任部门;如审批事项属下属职能部门审批的,则应内部移交接时办结;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事项,由市便民服务中。心统一组织。

  (四)限时完成。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牵头责任部门,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政要求。申请人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要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责任部门。牵头责任部门有催办的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的,报市便民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后,视作同意。牵头责任部门综合协办部门回执意见后,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时将审批结果抄告市便民服务中心、门。

  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并联审批接作程序

  按照以上并联审批工作流程和要求,制定基本建设项目分阶段并联审批操作程序。其中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按附件一流程操作;一般基本建设项目按附件二流程操作;拍卖地块房地产项目按附件三流程操作。

  (一)项目审批阶段

  1、计划部门:计划部门为项目审批阶段的牵头责任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抄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并进行催办,在2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在前置协办的同时,计划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论证。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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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踏勘的,联合踏勘工作应在发出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2、规划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上报市政府审查;市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根据市政府审查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作出相关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3、国土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4、环保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7个工作日内对产业政策限止的项目和污染严重的项目,以及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出具环境影响初步意见,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出具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并告知申请人,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5、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并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于3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无误的项目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阶段

  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设计文本、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会审论证,出具评审纪要,上报市政府审查。市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根据市政府审查意见,规划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批复。

  (四)建设用地许可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阶段

  此阶段与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阶段同时进行,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前办结。国土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并根据计划和规划部门意见,受理申请。受理后组织开展勘测、征地和农转用等方案的编制与报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应在54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应在36个工作日内完成。个别特殊情况(因征地、报省审批等原因)不能办理完毕的,也应在此工作期间内告知申请人。对具体建设项目供地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供地决定。

  (五)初步设计审查阶段

  1、计划部门:计划部门为初步设计审查阶段的牵头责任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初步设计文本、环评报告(应即时告知环保部门)、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抄告相关部门,进行催办。在相关前置意见返回和环评报告会审论证后,在8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设计方案会审论证,并作出批复。对一般基本建设项目,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2、环保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前置意见抄告单和所移交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审论证,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告知申请人,向计划部门返回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前置意见抄告单回执。对产业政策限止的项目和污染严重的项目,以及一般基本建设项目,该环节应在项目审批前完成。

  3、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前置意见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向计划部门返回初步设计审查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六)施工图审查阶段

  建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建设工程施工图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于8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涉及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由建设部门受理。

  (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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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1、规划部门:规划部门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的牵头责任部门。根据申请入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抄告相关部门,进行催办。在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返回后,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联合踏勘应在发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置意见抄告单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2、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置意见抄告单和所移交的相关资料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向规划部门返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置意见抄告单回执。

  (八)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阶段

  建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于1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意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涉及市政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发放由建设部门受理。

  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有关部门应履行综合验收的牵头责伍。该牵头责任部门根据申请入申请,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初审。受理后,应向各专业验收部门及综合验收涉及部门发出综合验收抄告单,移交相关竣工验收资料,确定验收日期并组织验收。对建筑项目中间验收或复验,有关部门可以自行组织。对其他确需单独组织专项工程验收的,应征得牵头责任部门同意,由牵头责任部门开具《单独验收通知单》;单独验收单位应在验收完成后,以《单独验收通知单回执》形式将单独验收结论报牵头责任部门。

  四、建立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

  (二)分工负责制。各审批部门要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各司其职,并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有序实施。并联审批的实施由市便民服务中心协调,受市监察局监督。

  (三)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时限完成审批工作,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提高办事效率。

  (四)建立各审批部门的协调运行机制。各部门之间要保持经常联系,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为便于协调,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原则上应在市便民服务中心召开。

  (五)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审批部门及其行政审批人员违反并联审批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按门制定的并联审批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

  附件一:市级审批权限内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图

  附件二:市级审批权限内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图

  附件三:拍卖地块房地产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图

绍兴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技术改造项目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绍兴市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办法。

  一、并联审批范围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涉及向国家、省争取优惠政策并须国家、省审批或建设条件不能自行平衡的市批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事项。

  二、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工作要求开展。市经贸委为牵头责任部门,负责办理并联审批的受理、抄告、同步审批和办结等工作。

  (一)一门受理。对服务对象提出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市便民服务中心经贸委窗口受理。

  (二)抄告相关。市经贸委对受理的技改项目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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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及企业的项目性质,提出涉及的相关部门并抄告有关协办部门和市便民服务中心及门。

  (三)同步审批。市经贸委及各协办部门,按各自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上报的技术改造项目资料进行审查,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四)限时完成。各职能部门在相应的承诺日期内作出批复或是否同意结论,并抄告牵头责任部门、市便民服务中心及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反馈的,报便民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后,视作同意。

  对列入工商投资领域控制或限制类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污染严重的项目由经贸委窗口提出设置前置条件。部分项目须得到国家、省有关部门核准同意后,市经贸委再接技术改造项目事项受理审批。

  三、建立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

  (二)分工负责制。各审批部门要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各司其职,并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有序实施。并联审批的实施由市便民服务中。心协调,受市监察局监督。

  (三)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时限完成审批工作,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提高办事效率。

  (四)建立各审批部门的协调运行机制。各部门之间要保持经常联系,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为便于协调,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原则上应在市便民服务中心召开。

  (五)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审批部门及其行政审批人员违反并联审批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接门制定的并联审批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

  附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图

绍兴市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绍兴市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

  一、并联审批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建设均列入并联审批范围,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建设有关阶段参照此并联审批办法执行。

  二、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并联审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工作要求开展。牵头责任部门负责有关并联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工作,协办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或上报和反馈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一门受理。由牵头责任部门在市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专窗,受理并联审批申请事项。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同时负责提供须知和表格(含各相关审批部门)做好解释和咨询服务工作。

  (二)抄告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审查申请内容。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有关抄告单及回执由牵头责任部门制定),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移交相关资料;同时,将项目有关情况抄告市便民服务中心和门。

  (三)同步审批。各有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如审批事项需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则由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抄告牵头责任部门;如审批事项属下属职能部门审批的,则应内部移交接时办结;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事项,由市使民服务中心统一组织。

  (四)限时完成。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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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入并反馈牵头责任部门。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要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责任部门。对各部门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事项,牵头责任部门有催办的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的,报使民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后,视作同意。

  牵头责任部门综合协办部门回执意见后,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时将审批结果抄告市便民服务中心和门。

  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并联审批操作程序

  按照以上并联审批工作流程和要求,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并联审批操作程序(见附件,绍兴市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图),并作如下说明:

  (一)企业设立批准阶段

  1、市外经贸局:市外经贸局为牵头责任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将有关情况抄告相关部门。在市计委或市经贸委项目批复、工商名称核准的前置意见限时返回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章程批复;在市技监局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的前置意见限时返回后,当日颁发批准证书。

  2、工商部门:在接到市外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当日内办华名称核准手续,并告知申请人,抄告市计委或市经贸委,向市外经贸局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3、市计委或市经贸委:在接到市外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关前置审批技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并联审批流程中的有关规定操作),并告知申请人,向市外经贸局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4、市技监局:在接到市外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凭合同、章程批复,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市外经贸局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二)工商注册登记阶段

  工商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工商登记注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

  (三)项目建设阶段

  对涉及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办法,办理有关建设的各类报批手续。

  四、建立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

  (二)分工负责制。各审批部门要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各司其职,并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有序实施。并联审批的实施由市便民服务中心协调,受市监察局监督。

  (三)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时限完成审批工作,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提高办事效率。

  (四)建立各审批部门的协调运行机制。各部门之间要保持经常联系,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为便于协调,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原则上应在市便民服务中心召开。

  (五)建立行政审批责任监督追究机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审批部门及其行政审批人员违反并联审批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按门制定的并联审批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

  附件:绍兴市外商投资项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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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批流程图

  个体工商户、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企业注册登记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并联审批办法。

  一、并联审批的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时,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经营范围需要事前经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部门批准同意或核发许可证,方能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

  二、并联审批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

  并联审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工作流程操作。工商部门负责办理并联审批的有关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等工作。

  (一)一门受理。在市便民服务中心工商窗口设并联审批专窗,落实专人统一受理个体工商户、企业并联审批的申请事项。对要求进入并联审批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并联审批申请表》(有关表式均由工商部门编制),提供并联审批相关事项的咨询服务,并告知申请人向在中,心的有关职能部门领取前置项目许可证的审批表格(不在中心的职能部门的表格由工商并联审批专窗发放)。

  (二)抄告相关。工商窗口收到申请人的《并联审批申请表》后,即将含有企业名称、地址、审批事项、联系人及通讯方武等内容的《个体工商户、企业登记并联审批项目申报抄告单》抄告给在中。(的各部门;对不在中心的部门将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等技术手段告之相关的审批部门。同时工商窗口负责将每天受理办理的并联审批事项汇总制表抄告给市便民服务中心。

  (三)同步审批。有关审批部门收到《个体工商户、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申报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具体审核意见。如审批事项需报省及省级以上部门审批的,则由有关职能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并抄告工商窗口和市便民服务中心。如审批事项属区级有关部门审批的,则应内部移交给负责审批事项的部门办理。对需实地联合踏勘的审批事项,由市使民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各职能部门参加。

  (四)限时完成。审批部门应从抄告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事项的审批和报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在《个体工商户、企业登记并联审批项目申报抄告单回执》上签署“同意”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将《回执》反馈给工商窗口和市便民服务一心。申请人凭许可证或“同意”意见,并提交齐全的登记资料到工商窗口进行登记。工商窗口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同时,各前置审批部门也应在工商作出审核决定前完成审批工作或发放许可证。对不具备条件或尚需进行调整的,审批部门应分别情况,提出“不同意”或“建议暂缓登记”的意见及理由。审批部门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将《回执》退还给工商窗口,并抄告市便民服务中心和门。如申请人按照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报省及省级以上部门审批的,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的时间抄告工商窗口和市便民服务中心。工商部门有催办的责任,对催办后仍未在时限内完成且无任何理由的,报市使民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后,视作同意。企业因情况变化,需对原审批项目进行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遇有重大项目或特殊情况,市便民服务中心和工商窗口要确立专人负责,协助全程办理,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三、并联审批证照发放和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凭许可证申领营业执照的项目,属市、区两级部门审批的,有关审批部门应在批准的同时,核发相应许可证,工商部门凭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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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省及省级以上部门审批核发许可证的,为有利于企业筹备,工商窗口可根据实际情况,凭市级审批部门的批准意见,先办理注册登记(涉及人身、财产安全除外),并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上注明“筹建”字样。等领取许可证后,再重新核定经营范围。未领取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企业一律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四、建立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

  (二)分工负责制。各审批部门要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各司其职,并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有序实施。并联审批的实施由市便民服务中心协调,受市监察局监督。

  (三)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时限完成审批工作,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提高办事效率。

  (四)建立各审批部门的协调运行机制。各部门之间要保持经常联系,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为便于协调,各类协调会议原则上应在市便民服务中心召开。

  (五)建立行政审批责任监督追究机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审批部门及其行政审批人员违反并联审批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按门制定的并联审批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

  附件:个体工商户、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流程图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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