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部分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配合加入世贸组织,按照我部清理法规的要求,现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的文件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以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为原料的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1997〕外经贸资发第810号),其中关于食糖、植物油、羊毛的加工贸易进口管理规定已根据国发35号文件暂停执行。关于棉花的加工贸易进口管理规定继续有效。

  二、《关于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纸制品加工贸易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三函字第125号)第二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函(1995)109号文对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和国办发〔1999〕35号文对加工贸易政策的有关调整,是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纸制品加工贸易项目和业务的主要依据”。

  三、《关于严格审批、核发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外经贸资发第372号)取消第三条。

  四、《关于重申利用外资项目申请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通知》(〔87〕外经贸资二字第134号)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凭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商品,不再核定出口规模”。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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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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