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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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促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其它按国家法律规定由外商投资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的发展,根据国家向中西部倾斜的政策和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香港、、台湾的投资者和华侨在甘肃省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及其它外国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甘肃省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方式

  第三条 外商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投资:

  (一)举办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

  (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三)举办股份制企业;

  (四)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

  (五)购买、参股、承包和租赁经营省内国有、集体、私营企业;

  (六)购置房地产;

  (七)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八)举办“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

  (九)共同投资,建立专项建设基金或投资公司;

  (十)“无追索”融资或不增加债务的其它投资方式;

  (十一)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

  三、外商投资产业导向

  第四条 外商可以举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允许的任何产业项目。并特别鼓励外商投资于农业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高、新科技产品开发及其它新兴产业。

  (一)农业综合开发

  1、共同建设经营农田水利灌溉工程;

  2、节水农业、中低产田改造及荒山、荒地开发;

  3、建设经营优良品种培育基地和先进的农业示范基地;

  4、开发经营农、林、牧、渔新产品;

  5、开发经营农副产品保鲜及加工。

  (二)能源、交通、通信和基础设施

  1、建设经营火力和水力发电站;

  2、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

  3、共同建设先进通信设施;

  4、共同建设经营民航机场;

  5、共同建设经营甘肃境内铁路及地方铁路、城市地铁及其它交通设施;

  6、土地连片开发及其配套设施;

  7、经批准的城市其它基础设施建设。

  (三)矿产品开采、冶炼和加工

  1、有色金属及系列产品开发和生产;

  2、黑色金属及系列产品开发和生产;

  3、非金属矿产品开发和生产。

  (四)石油、石油化工及化学工业

  1、化肥及高效安全的农药生产;

  2、聚氯乙烯树脂、乙烯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3、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合成橡胶和精细化工;

  4、经批准的其它石油化工产品生产。

  (五)新兴产业

  1、微电子技术;

  2、新材料;

  3、生物工程技术;

  4、信息、通信系统网络技术;

  5、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6、节约能源开发技术;

  7、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8、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监测和治理技术。

  (六)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

  (七)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

  外商可采用多种方式参与对全省范围的现有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的技术改造,可以参与对一个车间、一个产品的嫁接改造和整厂的改造乃至全行业的嫁接改造和购买股权;

  (八)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及其它公益性事业

  1、建设经营医院;

  2、合作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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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义务教育之外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

  3、共同开发经营文化产业;

  4、建设经营卫生防疫项目;

  5、建设经营体育场馆;

  6、经批准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试验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

  (九)旅游服务业

  1、历史遗迹和旅游景点的开发;

  2、旅游设施的建设与经营;

  3、旅游产品的开发;

  4、旅行社。

  (十)经省政府批准的其它产业。

  四、外商投资地区导向

  第五条 甘肃省欢迎外商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特别鼓励外商投资于兰州市区和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连海经济开发区、白银经济开发区、敦煌旅游经济开发区、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成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陇西文峰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夏商贸经济开发区等国家和省级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并鼓励外商举办开发区或技术园区。

  第六条 根据国家对外开放政策向中西部倾斜的方针,经批准外商可在兰州市区和开发区内举办金融保险、商业零售、对外贸易企业,及其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为限制类的项目。

  五、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以下自主权: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及经营管理方面享有自主权;

  (二)外商投资企业自主决定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除国家规定部分外);

  (三)外商投资企业自主决定职工的招聘和解雇,允许跨地区、跨省招聘,不需送劳动管理部门报批;

  (四)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按本企业章程,设置组织机构,聘用和解聘各级负责人;

  (五)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外购买自用的办公和生活用品(含汽车、摩托车等),不受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并免交地方附加费;

  (六)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内外销比例除国家有特殊规定之外,不受限制;

  (七)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产品定价自主权。

  第八条 优先保证土地使用、劳动力雇用、原材料供应、水和电力供应、进出口配额等各种生产要素。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以下税收优惠:

  (一)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农业综合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企业,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先进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凡举办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特别鼓励产业的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国家规定税率纳税后,高于15%税率的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给企业;

  (五)设立在兰州市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立在兰州市区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免所得税期满后,按国家规定税率纳税后,高于24%税率的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给企业;

  (六)对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范围,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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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外商将其在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九)外商从所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红利),可自由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十)新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应缴纳的房地产税从房产建成之日起可分别享受5年和3年的先征后退税收优惠;

  (十一)新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车辆(除从事交通运输业外)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实行先征后退;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屠宰税;

  (十三)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元器件、燃料、零部件、辅料和包装物料等,享受保税优惠。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享有下列优惠:

  (一)外商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其土地使用权最长为:农业用地6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如下优惠:

  1、成片开发荒山荒地建设以工业为主的新开发区,在规定的出让金底价上减收15%的土地出让金;

  2、开发荒山荒地、水面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的项目,在规定的出让金底价上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

  3、举办合营改造项目,中方以土地作价为出资条件的,在规定的出让金底价上减收15%的土地出让金;

  4、举办本规定第四条特别鼓励产业的和在开发区内举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出让金底价上减收20%土地出让金或经省政府批准划拨土地;

  5、利用非宜农荒山、荒滩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免征土地出让金。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特别鼓励的产业及设在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费;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基建期间(2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经营期10年以上,投资额50?100万美元,投产开业后,免缴土地使用费5年;100?300万美元,免缴土地使用费7年;300?500万美元,免缴土地使用费10年;500万美元以上,免缴土地使用费15年。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以下费用优惠:

  (一)参与旧城改造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征收商业网点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容费和人防结构费;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原材料生产企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在省内出差、旅行、食宿、就医、购物、子女入托上学和旅游景点门票的收费一律与省内居民相同;

  (三)外商投资企业按每出口创汇1美元,由地方同级财政给予0.05元人民币内陆运输补贴;

  第十二条 举办第四条所列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下列配套条件优惠:

  (一)给予中方合营者优先安排扶持外商投资专项贷款,其中外商投资额在2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纳入地方重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并优先安排固定资产投资、开发性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

  (二)中方企业以现有厂房、场地、设备出资的合资、合作改造项目,经评估确认资产价格后,成交价可优惠5?10%;

  (三)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及桥梁、隧道的,车辆过往收费标准按核准的高于省同等级公路收费标准一定比例自主收取,经营期内政府不再批准新建与其并行的同类项目。经营期内不能获得预期利润的可以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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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经营期,直至获得合理的利润;

  (四)建设经营发电站的,其上网电价按有关规定从宽核定,由电力部门负责收购与销售;

  (五)合作开办教育机构、建设经营医院、资源再生利用、环保项目和经批准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可给中方企业配套建设资金补助;

  (六)成片开发荒山荒地用于农、林、牧、渔业发展项目的,政府给予农业建设资金配套开发;

  (七)经政府批准的其它特殊配套条件优惠。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采用以下方式和渠道,为建设和生产经营筹措资金:

  (一)经批准向社会发行债券,在企业内部发行股票;

  (二)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可在有外汇经营权的银行开户,办理外汇收支和融资业务;

  (三)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境外借款,自借自还。经批准也可由中方担保向境外借款。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外汇平衡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收购本企业以外的产品出口,解决外汇平衡。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国税部门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第十六条 外商持有25%以上股份的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第十七条 省内外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新办的企业,外商资产占总投资达到25%以上者,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引进外商来我省直接投资的中介人(包括个人和组织)给予奖励。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由企业的受益中方奖励;外资企业,由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奖励的比例如下:

  1、外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按外资额的0.3%计;

  2、外资额在101万?500万美元的,其中100万美元按0.3%计,其余按0.25%计;

  3、外资额在501万?1000万美元的,其中500万美元按0.25%计,其余按0.2%计;

  4、外资额在1001万美元以上的,其中1000万美元按0.2%计,其余按0.15%计。

  奖金按实际外资到帐额计算,并按引进外资的币种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可根据本地情况,确定本地区的奖励措施。

  第十九条 香港、、台湾地区的公民和华侨为内地亲友捐赠10万美元以上的资金或生产设备兴办生产企业者及捐赠资金或生产设备用于向国内企业投资或购股达到企业资产总额25%以上者,可以申办为外资企业,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个人兴建或购置应纳房产税的民用房屋,暂不征收房产税。

  第二十条 实际投资10万美元以上的台湾、港澳同胞和华侨,可指定其内地的一户亲友,在投资企业所在地落为城镇户口,并免收城市增容费。

  第二十一条 香港、、台湾同胞和华侨为我省企业或公益事业捐资5万美元以上的,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证书以资鼓励;捐资价值占该项公益事业总投资80%以上的,经省政府同意,允许以本人或其亲属的名字命名。

  六、外商投资的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协调,密切配合,坚持公正、公开的办事原则,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努力为外商创造一个可以按照国际惯例投资、管理、经营的环境,充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与外商投资相关的部门,要实行行政公示制和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将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事宜的工作规则、办事程序、所需的文件材料目录及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依据、服务时限、办事人员的职责、违诺处罚措施及投诉部门等,在本单位办公场所明显位置上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并严格按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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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内容办理;实行服务内容细化、服务标准量化、奖惩措施硬化、接受监督公开化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

  第二十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资料齐全的,各审批职能部门须在7天内答复批准或不批准,并在15天内办理完本部门的审批手续,逾期不办者,申报者可直接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由企业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土地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在收到申请15天内预先批用地批复,并在以后的6个月内补办完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主动为外资投资企业搞好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两证一票”(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工作证、门统一印发的收费票据)制度,收费人员要严格亮证收费,企业有权拒绝巧立名目的摊派和变相收费。并逐步推行一个窗口收费。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要的水、电、气、交通运输、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及在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收费标准与省内企业等同;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充分保障,并不得随意终止或暂停服务。

  第二十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重点项目要实行跟踪服务和项目责任人制度,对项目的产前、产中、产后进行跟踪服务,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和调解中心,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生产、经营中的有关问题,调解纠纷和矛盾,监督合同的执行,并建立督办制度和反馈制度。

  七、实 施

  第三十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开发区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甘肃省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荒山、荒地开垦、开发(含有军事设施的除外),中低产田改造

  2、糖料、果树、蔬菜、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品种、新技术开发

  3、蔬菜、花卉无土栽培系列化生产

  4、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5、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6、名特优水产品养殖

  7、高效、安全的农药原药新品种(杀虫率、杀菌率达80%及以上,对人畜、作物等安全)

  8、高浓度化肥(钾肥、磷肥)

  9、农膜生产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纤维膜、光解膜、多功能膜及原料)

  10、动物用抗菌原料药(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11、动植物用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

  12、饲料添加剂及饲料蛋白资源开发

  13、粮食、蔬菜、水果、肉食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干燥、加工新技术、新设备

  14、综合利用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

  15、旱作农业、节水农业、生态农业技术与设备开发与推广

  16、农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17、生态环境治理和建设工程

  18、粮食、棉花及油料的良种开发生产(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9、中药材种植、养殖(不允许外商独资)

  二、轻工业

  1、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加工、制造

  2、皮革鞣剂生产及后整饰加工新技术设备制造

  3、无汞碱锰二次电池、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生产

  4、高技术含量的特种工业缝纫机生产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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酰亚胺保鲜薄膜生产

  6、新型、高效酶制剂生产

  7、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8、替代氟利昂应用技术研究及推广

  9、外国牌号无酒精饮料(含固体饮料)生产

  10、天然香料生产

  11、食盐、工业用盐生产

  12、优质品牌葡萄酒生产及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

  13、玉米淀粉深加工的精细化工

  14、优质洗涤用品的改造

  15、制糖副产品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和建设

  三、纺织工业

  1、维纶、丙纶丝织物及工业用特种纺织品

  2、高仿真化纤及高档织物面料的印染及后整理加工

  3、纺织用助剂、油剂、染化料生产

  4、高仿真化学纤维及芳纶、碳纤维等特种化纤(不允许外商独资)

  5、纤维级及非纤用聚酯、腈纶、氨纶(不允许外商独资)

  6、中高档成衣服装生产线

  四、交通运输业

  1、铁路运输技术设备:机车车辆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线路设备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有关技术与设备制造、通信信号和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

  2、支线铁路、地方铁路的建设、经营

  3、公路新型机械设备设计与制造

  4、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5、民航机场的建设、经营

  6、航空运输(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7、通用航空(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五、邮电通信业

  1、蜂窝移动通信交叉连接/码分多址(DCS/CD-MA)系统设备制造

  2、2.5千兆比/秒(2.5GB/S)光通信、无线通信、数据通信计量仪表制造

  六、煤炭工业

  1、煤炭采掘运选设备设计与制造

  2、煤炭开采与洗选

  3、水煤浆、煤炭液化生产

  4、煤炭综合开发利用

  5、低热值燃料及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6、煤层气勘查、开发

  七、电力工业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站的建设、经营

  2、发电为主水电站的建设、经营

  3、燃气电站的建设、经营

  4、小电网、边远山区及低质煤、煤矸石热电联产电厂建设、经营

  八、节能及再生能源

  1、节能新技术的开发及设备制造

  2、新能源电站的建设、经营(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

  3、光伏电源技术的设计、开发、制造及应用

  九、黑色冶金工业

  1、50吨及以上超高功率电炉(配备炉外精炼和连铸)、50吨及以上转炉炼钢

  2、不锈钢冶炼

  3、热、冷轧不锈钢板生产

  4、石油钢管、大直径焊管、薄板坯连铸连轧

  5、废钢加工和处理

  6、铁矿、锰矿、铬矿采选

  7、直接还原铁和熔融还原铁生产

  8、干熄焦生产

  9、煤焦油深加工

  10、高档新型耐火材料

  11、炼钢高炉高效长寿综合技术

  12、超高功率电炉(配备炉外精炼)及综合节能技术,高功率,超高功率石墨电极

  13、稀土铁合金、镍铁合金、钛铁合金等特种铁合金生产

  14、新兴炭素材料生产工艺及技术设备

  十、有色金属工业

  1、硬质合金、锑化合物生产

  2、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

  3、铜、锑、铅、锌矿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

  4、稀土应用

  5、稀土选矿、冶炼、分离及应用(不允许外商独资)

  6、铜加工、铝加工(不允许外商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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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新型高能电池

  (3)高效、低成本新型光源

  (4)沼气发酵(厌氧消化)新工艺及配套技术设备

  (5)先进的储能技术及设备

  (6)风能、太阳能开发技术及设备

  4、高效节能技术及产品

  (1)新型余热回收装置

  (2)高效热交换装置

  (3)供配电系统节电装置

  (4)新型风机,水泵,油泵

  (5)新型工业、生活节水设备

  (6)新型节水灌溉技术及设备

  (7)新型高效压缩机

  (8)节能制冷设备

  (9)节能电机、电器

  (10)节能计量仪器与自控装置

  (11)节能添加剂、助燃剂、清洗剂、减磨剂

  (12)节能照明灯具

  (13)省能材料

  (14)其它新型节能技术产品

  六、环境保护、资源再利用技术及产品

  1、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设备

  (1)高效多功能除尘系统(除尘、脱硫、脱氮、防爆等)

  (2)高效工业废气净化回收系统

  (3)汽车尾气净化装置

  2、水污染防治技术及设备

  (1)工业废水处理及重复利用

  (2)生活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

  (3)高效沉淀、过滤、分离技术及设备

  3、废弃物处理及设备

  (1)废弃物储运、分选、处理装置

  (2)危险废弃物安全处理设备

  (3)资源再生利用技术及设备

  4、噪声、振动、电磁、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及设备

  5、环境监测技术及设备

  (1)环境保护用采样器

  (2)环境污染监测仪

  (3)其它环境保护计量仪器

  6、环保用新材料及药剂产品

  7、环境生态及工程产品

  8、土壤盐碱化防治技术

  9、炼厂气、化工副产品综合利用

  10、冶炼弃渣综合利用技术

  七、地球、空间

  1、特种钻探、掘进设备及专用工具

  2、地球物理勘探仪器

  3、石油钻采电子测试仪器

  4、高效选矿技术及设备

  5、多金属共生矿开采及综合利用

  6、先进非金属矿开采技术及设备

  7、地震观测设备

  8、遥感技术及设备

  9、气象卫星资料接受处理技术及设备

  10、人工影响天气设备

  八、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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