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规定》的通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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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规定》已经2005年3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外来客商在本市投资兴业,扩大和提高招商引资规模和水平,促进本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投资农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10年按50%给予扶持。

  外商投资农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50%给予扶持。

  第三条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经营年度起,前两年按实缴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三个档次给予扶持,年实缴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在5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不满30万元的,分别按70%、60%、50%给予扶持。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10年按50%给予扶持。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前两年按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50%给予扶持。

  第四条 外商投资服务业,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第五条 外商投资开发商业街、批发市场和现代物流中心,年经营交易额5亿元以上,或有利于地方资源开发和特色产品经营的大型专业市场,自经营年度起,前两年按实缴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50%给予扶持。从获利年度起的5年内,按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第六条 外商投资公共设施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50%给予扶持。

  第七条 外商投资科研、技术、设计、信息、计算机应用、咨询、通信项目,自经营年度起,前两年按实缴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50%给予扶持。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50%给予扶持。

  第八条 外商投资教育、卫生、体育、旅游项目,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8年按50%给予扶持。

  第九条 外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可优先安排项目扶持资金。

  第十条 外商新增投资或追加注册资本,其增资部分享受同类项目同等优惠待遇。

  外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扶持;直接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超过1000万(含1000万)美元或1亿(含1亿)元人民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可享受“一事一议”和“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十二条 外商兴办服务业、房地产经营性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兴办工业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土地,也可以通过租赁、作价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或公益事业项目用地,可实行划拨方式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加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投资强度不小于60万元/亩,厂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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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政府可给予相当于100亩(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用地面积)地价款的财政补贴,支持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工业用地的地价,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金按标定地价的低限核定。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长期限: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种植养殖业用地3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为合资、合作经营的折股投资。

  第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实行“二证一卡”制度。凡到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在《企业交费登记卡》上登记,否则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付。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工业、农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前5年行政性收费属市级及市直部门收取的,一律免交;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外商投资一、二、三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前3年行政性收费属市级及市直部门收取的,一律免交;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拆迁密度1∶1以上的旧城改造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行政事业收费可享受“一事一议”的政策。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属缴省部分或省垂直部门收取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市级无权减免的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受外商委托,项目的注册、登记、行政审批由市招商局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全程代理”,有关部门应限时办结。

  第二十二条 对外商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市政府调度的重点项目,实行市级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帮助协调解决开工及经营中的问题并跟踪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向外商发放“客商证”,保护企业和外商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市外商投诉受理中心负责协调处理侵犯外商投资企业权益的事件,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用电、用水、通讯、劳动用工等,与当地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外商及外聘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需要就学入托的,可以自主选择学校,并由门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宿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1日市政府印发的《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规定》(宿政发〔2002〕29号)同时废止。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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