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公告2009年17号――受理外商投资旅行

公告
(2009年17号)

  依据《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从2009年9月15日起,我局正式受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申请,请相关申请人按照《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我局监督管理司旅行社管理处提交申请材料。

  特此公告。

  附件:《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审批指南》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审批指南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

  一、《旅行社条例》(令第550号)

  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令第30号)

  申请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材料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请用A4纸,附“目录”页逐项装订,一式两份)

  许可程序 :

  一、申请人向监督管理司旅行社管理处提交申请材料,旅行社管理处审核后确定是否受理;

  二、旅行社管理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批意见,报司领导及局领导审批;

  三、对同意设立的,由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通知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及《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本人(或单位法人代表)需要委托他人来我处办理申请事项的,由受委托人向旅行社管理处出具申请人委托书。

  审批期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人

姜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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