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

  现将《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条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吸收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起步较晚,目前已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协议外资金额分别仅占全国的5‰和2‰,必须抓紧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利用外资的步伐。各地、各部门都要根据的要求,认真总结经验,落实措施,改进工作。对已投产或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要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猜基本情况,帮助解决存在问题。要选择一批预测经济效益好并能出口创汇的项目,积极与外商谈判,争取每年都能办成、办好一批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洽谈、签约、合同审批和对外履约等业务,由省经贸委归口管理。这些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方面的工作,由省经委归口。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领导和管理,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的同时,在人、财、物、供、产、销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上出现的问题,省经委应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三、从1987年起,我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贷款指标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指标,在地方计划中专项列出,有关银行应根据需要及时发放贷款。

  四、切实解决好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资供应。凡接受国家下达的指令性生产计划的企业,需要在国内购买的燃料、动力和原材料等,均由下达计划的部门统一纳入国家分配计划。这些企业自行安排的生产计划,允许在国内市场自行采购所需物资,其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根据按质论价的原则自定。

  五、努力做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应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发展出口创汇产品为主。合同规定的外销产品比例,要认真履行,力争做到企业内部外汇收支自求平衡。生产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国内长期进口的产品,经国家或省计划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少外销比例,以替代进口,由此引起的外汇差额,由批准部门列入当年用汇计划,予以补足。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和经营所得外汇结汇后的额度,以及利用合营企业外方的销售渠道,组织计划外出口商品所得外汇,可在省外汇管理局的监管下,由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外汇平衡。

  六、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省、地、市计委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经贸委审批合同章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一般均应在30天内办结。(注:依第一号令办理)若申报文件不符合要求,审批部门应提出意见,立即退给申报单位,限期补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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