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配额许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有关规定,请你厅(局、委)根据我部商资函〔2005〕201、202号、商资批〔2005〕195号及商贸函〔2004〕99号文,认真核查获得今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进口允许量分配企业的实际使用情况,不能使用的应于2005年11月15日前退回,进行再分配,逾期不退回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请于2005年11月15日前将你省(市)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商品出口配额数量和进口允许量申请报我部(外资司)。

  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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