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鼓

  1987年1月1日关于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如何享受二十二条中税收优惠的问题,对外经济贸易部曾于今年一月五日以[87]外经贸资综字第1号文公布了具体实施办法,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可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即: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总额50%以上;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或有余。同时规定,被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企业全部产品的产值总额70%以上的,经年度考核合格后,才可享受二十二条中的税收优惠待遇。

  因此,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虽已达到企业全部产品的产值总额70%以上,但经考核后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具备的三个条件的,应追缴其当年已享受的免征汇出利润所得税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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