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变更审批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七十一条、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发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外经贸法字第56号)、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外经贸资发第454号)

  · 办理程序

  1、企业按上述规定持合法、有效、齐备的材料到商务厅申报;

  2、商务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企业持批复、批准证书、合同章程修改文书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 申请条件

  企业应在经营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3)经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文书;

  (4)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

  (5)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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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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