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质押审批

副标题#e#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担保法》

  · 办理程序

  1、如涉及中方国有股权的转让或国有资产的作价投入需有对股权价值或拟投入资产评估的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

  2、企业按上述规定持合法、有效、齐备的材料到商务厅申报;

  3、商务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转股后不改变外商投资企业性质的,企业持批复、批准证书、合同章程修改文书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5、转股后成为内资企业的,企业持批复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6、股权质押的,企业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 申请条件

  1、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

  2、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3、若申请股权质押,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 申报材料

  (一)转股后不改变外商投资企业性质的

  (1)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4)若投资者数量未发生变化的,提交由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文书(境外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若投资者数量发生变化的,提交变化后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境外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签署的《合同》和《章程修订本》(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后提交一式八份) ;

  (5)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 #p#副标题#e#

  (6)受让方资信证明;

  (7)如涉及中方国有股权的转让或国有资产的作价投入需有对股权价值或拟投入资产评估的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

  (8)批准证书正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委派方法人签署的新任董事委派书;

  (10)转股后新组成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印刷体、签字体及联系电话);

  (11)因投资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企业申请更换该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还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守约方催告投资者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

  (二)转股后变为内资企业的

  (1)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5)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投资者为公司的,提供由注册登记机关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境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6)受让方资信证明;

  (9)如涉及中方国有股权的转让或国有资产的作价投入需有对股权价值或拟投入的资产评估的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

  (10)批准证书正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

  (12)因投资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企业申请更换该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还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守约方催告投资者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

  (三)股权质押

  (1)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3)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4)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

  (5)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

  (6)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7)如涉及中方国有股权的质押需有对股权价值的资产评估的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

  (8)批准证书正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联系人

姜涛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