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 法定依据

  国务院令[2002]第346号《国务院关于公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命令》、外经贸资字[2002]42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办理程序

  1、企业持上述合法、有效的材料进行申报

  2、审查材料并核实企业申报确认的经营项目是否属鼓励类

  3、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出具项目确认书

  5、企业持批复、项目确认书、进口设备清单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 申请条件

  属依法设立的外资企业。

  ·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的报告;

  2、企业所在地外经贸委(局)的转报意见;

  3、企业成立、增资批复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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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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