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定依据
国务院令[2002]第346号《国务院关于公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命令》、外经贸资字[2002]42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办理程序
1、企业持上述合法、有效的材料进行申报
2、审查材料并核实企业申报确认的经营项目是否属鼓励类
3、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出具项目确认书
5、企业持批复、项目确认书、进口设备清单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 申请条件
属依法设立的外资企业。
·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的报告;
2、企业所在地外经贸委(局)的转报意见;
3、企业成立、增资批复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